著名商标的概念
著名商标是指在陕西省(西安市)境内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受到更多的保护
1、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2、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查处损害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4、著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等服务。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损害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著名商标的奖励政策
陕政发[2010]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获得省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各市、区的奖励从两万至十万不等
省市著名商标的条件
(一)在陕西省(西安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满三年或注册不满三年但实际使用三年以上;
(三)使用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广,产销量、利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三年在同行业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四)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的质量,必须按照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并且是同行业中优秀、领先的商品;
(五)重视该商标及其使用商品的广告宣传,其广告覆盖面持续时间、投入费用等,连续三年在同行业中位居领先地位;
(六)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规范、无违法行为,管理和保护能够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七)西安市的企业申请省著名商标时必须申请宝鸡市著名商标,两者可以同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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