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很多企业一直很倾向于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企业全称是否能做商标注册,业内也是一直存在争议的。企业名称和商标都是在生产运营中区别与其他企业的标记,但是,企业名称主要是企业之间予以区别的标记,而商标是具体区分产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商标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也无禁止性表述,故已有很多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案例,当然有的注册成功,更多的会被驳回。
为什么同样是企业名称注册,会存在不一样的注册结果呢,在实务中会有三种情况,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1.仅以企业全称申请的,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会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驳回。
商标局黄丽处长的《对企业全称商标注册问题的解读》提到,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能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使消费者意识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提供者,但其并不指示具体的提供者。而企业名称,指向的是特定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以商标而不是以企业名称识别商品来源,因此原则上企业名称不具有显著性。除非能证明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指示来源的标记。
2.仅以企业不完整名称或者不完整名称加显著图形申请的,会被商标局以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者容易被相关受众误认为理由驳回。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判定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
3.以企业全称加显著性图形申请商标,可正常审查。
如果图形近似,会因图形近似被驳回。
所以以企业全称申请商标,小编给出的建议是拿企业全称加有显著性的图形申请,不过这种申请也还是会存在被驳回的风险的,而且还是建议企业最好还是不要拿企业全称去申请商标。如果以企业全称申请后,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而与商标就会出现不一致的状况,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
综上,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避免使用企业全称,将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就能实现保护意图,这样在后期使用时,也能更灵活,更便于消费者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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