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还对于刚刚过去的中秋节可能还意犹未尽,今天就来谈一谈关于节日名称注册商标的事。
商标注册人仅以传统节庆日名称进行申请注册,大部分考量的是有关社会公众对节庆日名字熟知度及认知度高。可是,熟知度高也意味着该名字出现和被应用的次数高,购买者在见到该商标时,很有可能没办法分辨其究竟是商标或是仅指代节庆日,这时候商标就没法具备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此外,传统节庆日名字当做商标注册申请在与本节庆日有关的产品或是服务上是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差异的。因而,仅以传统节庆日名字当做商标的显著性差异较弱,在与节庆日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上进行申请注册非常容易被驳回。
此外,倘若传统节庆日名字当做商标应用,必定会导致其产品或服务与节庆日挂钩,具体应用会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而且,将传统节庆日名字当做商标注册并由一家所独占有失社会公允,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产品的通用性名字、图形、型号,或是可以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是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没有权利禁止他人正当性应用。
由此可见,若将传统节庆日名字当做商标注册,也并无法排除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地、正当性地应用。节庆日商标在保护强度上也非常有限,从商家的角度看,仅以传统节庆日名字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潜在性的市场价值并不高,申请注册下来的通过率也极低。
以上解析仅对于以传统节庆日名字进行申请注册,并不包括商标具备其他显著识别一部分如文字、图形或商标整体经过独创设计的情况。若商标除节庆日名字外还包括其他显著识别一部分,虽然仍存在被驳回的很有可能,可是一部分商标经过复审或是有可能获得授权。
商家自创的营销节庆日可否被申请注册为商标应用?
伴随国内经济快速发展,愈来愈多的商家融合自身产品或服务推行自创营销节庆日,对产品和品牌进行营销推广活动,并可以直接提高产品销量及提高企业品牌形象。此外,将自创营销节庆日进行商标注册并给予保护也变成了众商家的共识。区分于上文将传统节庆日申请注册为商标所面对的欠缺显著性差异、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保护强度有限等问题,将商家自创的营销节庆日进行商标注册又面对什么问题呢?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对现行商标法做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中,关于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如下说明: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本法明确要求商标使用人对其应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而带有欺骗性,非常容易使社会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是产地造成误认的标志,会误导购买者,使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消费,其利益也就会由此受到损害。为保护购买者的权益,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运用。
根据以上法条及解释,对商标是不是会造成误认应该从下列2个层面开展分析:1、从商标标志自身 来说是不是具备欺诈性;2、商标是不是会使社会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等特征或是原产地造成误认。
上表所列申请商标均为各权利人根据自身产品或服务塑造的自创营销节庆日,均具备较高的原创性和显著性,就商标自身 来讲不具备欺诈性。而且,《商标法》十条一款(七)项所明文规定的“欺诈性”与“误认”是递进关系,即标识包含了含有“欺诈性”的内容,且由于这一内容造成了有关社会公众的误认才能属于该情形。这样就不难理解上表中的商标在历经驳回复审后均予以初步审定的结果。
《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明文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运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是有其他负面影响的。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明文规定:本条中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负面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是其他构成要素对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是具备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以及指定运用的产品和服务。
以上申请商标“打酒节”为申请者独创,历经申请者长期很多且广泛的实际运用与申请者之间具备唯一相对应关系,且“打酒节”并不是社会固有的民俗文化活动或中华传统文化节庆日。另外,申请者在该案中提交了很多的运用和宣传策划证据证明申请商标自身 含义对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并无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将商家自创的营销节庆日开展商标注册虽然可能会由于易造成有关社会公众误认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原因被驳回,但是笔者建议商标权利人根据自身商标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利用复审争取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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