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手记
今天讲的这个商标故事是一个有十几年年龄的老商标的故事,这个商标从最初的起名、注册、到后来的维权、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以及十年期满的续展都是我们参与的,我们见证了这枚商标的诞生及成长的整个过程。
2008年三原鸿福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者李总找到我们,要给香油上注册一个商标,希望我们能起一个好的商标名,我们的代理人冥思苦想,最终从香油产品的用量上得出了灵感,香油的用量通常只是一丁点,品牌“亿丁点”应运而生,商标也很快在29类香油产品上注册成功了,该商标有趣、响亮、含义好,商品销售一路攀升,被成功的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
2017年在该商标被使用了9年之久时,别人在30类调味品上注册了“亿丁点”,因为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商品的基本划类,两种商品不属于同一类,且并没有特殊说明其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不被认为是类似商品,所以虽然两商标相同,所以依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该商标被商标局核准。
我们在例行商标监控中发现了30类“亿丁点”已经审核通过的法律事实,三原鸿福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李总得知后也很吃惊,因为30类的商标申请人他非常熟悉,他同时也很后悔,因为我们曾多次建议他注册相关类别,他都没有采纳。根据李总描述的公司与抢注方的关系及商标的使用情况,我们成立了案件代理组,很快拿出了商标异议的指导意见,我们搜集了广泛的证据,对案件的成功走向有了十足的把握,开始提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在异议理由书中我们主要依据本条法律主张该商标应不予注册,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我们在先使用该商标在’花椒油等调味品上,同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被异议方与我方的业务往来关系,夯实了被异议方明知我方对该商标使用在先,而故意注册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事实。该商标异议提交之后,对方做了答辩,认为其提交的商标注册并无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予以核准。当时正值新商标法颁布,新商标法中着重强调了诚信原则,商标法第15条第2款就是对商业诚信的具体规范,因此我方的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方在30类的“亿丁点”商标被认定无效。三原鸿福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在30类补注册了“亿丁点”商标,很快取得了商标注册证书。
代理这个案件,让我们对诚信原则有了更深的印象,日常工作中,我们见到对商标资源的角逐现象很多,经销商抢注了厂家的商标,抢注同行的商标,甚至一个网红的出现、一个英雄的出现、一个奥运冠军的出现,都会引来一阵的商标抢注热潮,但现行新商标法对这些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不但禁止注册,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有的抢注行为将面临警告、罚款等一系列处罚,商标将正本清源。
一、商标档案
我方29类第一代商标
我方29类第二代商标
被异议商标详情
商标被异议流程详情
二、我方异议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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