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字[2024]第0000019746号
申请人:江西豪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深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50453号“豪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
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3038号“豪邦HAOBANG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
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
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 高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