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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

案情介绍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广州某公司告上法庭。被告辩称: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非相同或类似产品,故被告商标的使用并未对原告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的主打产品为闪亮眼洁滴眼露及眼部护理液系列产品并且已取得闪亮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最先使用在眼洁滴眼液卫生消毒用品上。其闪亮美术字体的创意是经过形象化设计处理的特殊字体。笔画变形而成的闪电星光图形,让人有一种眼前一亮的强烈视觉感受,传达了缓解眼睛疲劳的功效。

被告某公司在未经原告公司的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公司已获得注册的闪亮商标文字在其牙膏系列产品上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且使用了与其相近似的闪亮两个美术字体,被告某公司在产品的包装盒的六个面均用闪亮二个字作为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并且该商标的字体与原告注册的闪亮商标字体极为相似,相关公众一见到该被控侵权产品,容易与原告联系起来。

法院认为:诉争注册商标具备认定驰名商标条件,被告某公司擅自使用闪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仁和公司闪亮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产品,销毁剩余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仁和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案件解析:本案中,如果按照普通注册商标保护原则无法对闪亮进行有效的保护,因为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原告提出对闪亮注册商标按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请求并获法院支持。这是因为该商标构成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公司在2001年取得了闪亮注册商标专用权,持续使用达7年之久。生产的闪亮系列产品自进入市场以来,在全国享誉盛名,近年来闪亮眼洁滴眼露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和利税不断地直线上升,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随着产量和销售收入不断提升,原告及关联公司为宣传、推广、提高闪亮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通过投入巨额广告资金,宣传范围覆盖全国,先后通过各种媒体及参加展会等形式,在30多个省、市、自治区对闪亮产品及商标进行广泛宣传,使闪亮品牌家喻户晓,已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由于闪亮商标的品牌效应,一些不法商人采取傍名牌、搭便车的手段对闪亮商标进行仿冒侵权,给闪亮商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原告在维护其闪亮商标和品牌的权益中,通过工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先后多次查处并打击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可见闪亮商标及品牌因知名度和美誉度高,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该案涉及以下几个知识点:

一、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会受到哪些特殊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1.我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普通非注册商标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驰名商标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在商标法保护之列。

2.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主管机关则必须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情形。

3.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标或服务上也受法律保护。

二、驰名商标有哪几种认定途径?

1.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时,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2.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该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商标驰名认定申请: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4.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本案讼争商标闪亮就是通过此途径按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一个商标是否驰名,通常应当遵守综合判定、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对涉案的商标是否驰名,仅是适用个案的认定,对个案有效力,故人民法院不直接在判决主文中判定商标是驰名商标,而是按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结语: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必然要求企业实施商标名牌战略,管理好商标权这一无形资产,以期在市场竞争中,既能有效地占领市场,又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商标作为特定商品与特定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纽带,其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成功的商标可以体现它所负载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市场定位、反映企业的市场观念和形象,一个有长远发展目标的企业应该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不该有傍名牌恶意强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等侥幸心理。

                              

 

                                   陕西深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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