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答辩概述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二、商标异议答辩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三、商标异议答辩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 3、异议答辩通知书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