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谁都不争,和谁争我都不屑。”这是钱钟书先生的夫人杨绛十分钟爱的英国诗人兰德的一句诗。然而,这一回,杨绛是真的动怒了,起因是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原计划在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专场拍卖会,拍品包括60件钱钟书书信手稿、13件杨绛书信手稿、两人独女钱瑗的6件书信手稿,以及钱钟书《也是集》手稿和杨绛《干校六记》手稿。这些信件,是钱钟书、杨绛和钱瑗与原中国香港《广角镜》月刊总编辑李国强的通信。杨绛先生和代理人王登山认为,公开拍卖这批书信,侵犯了杨绛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在杨绛的强烈反对下,该拍卖活动已停止。
从古至今,信札是文人、作家之间联系沟通、交流心得的重要工具。作为学贯中西的学者、作家,钱钟书先生及其家人的私人书信自然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与研究价值。在作者遗孀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拍卖私人信件无疑涉嫌侵害作者的著作权、隐私权及名誉权。但令人悲哀的是,在一些唯利是图的人眼里,这些价值可以最大限度地变现,变现的渠道就是拍卖。尽管杨绛先生对此愤怒地责问:“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
毕竟,私人信件涉及个人隐私,一旦拍卖,势必严重损害信件作者的隐私权。对此,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说得好:“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从法律角度讲,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是严重侵害作者隐私权和著作权的事情,理应依法禁止。一些书信之所以可以拍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书信的内容。如果书信内容涉及隐私权保护范畴,根据我国法律对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是有权采取措施来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令人担忧的是,杨绛先生在实际维权的时候,可能会遭遇一些法律上的困境,因为这些书信是经过很多次的流转来到他人手中,对方会认为自己具有书信的所有权可以拍卖。问题在于,书信作品具有特殊性,其著作权和物权是分离的。也就是说,李国强作为收信人,享有信件物权,有权处置信件。此外,拍卖行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并不承担审查著作权义务的责任,只承担对委托人负责,所以最终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
事实上,不少国家对书信的著作权归属有明确规定。如意大利版权法规定:凡具有机密性质或涉及个人生活隐私的书信、书信集、家庭和个人便笺及性质类似的书写物,未经作者及收信人的许可,不得发表、复制或用任何方式公之于众。书信不同于一般物品,虽然书信所有权属于收信人,但书信内容是写信人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仍属于写信人。拍卖活动的相关行为方在对信件进行处分的时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对书信做著作权意义上的任何利用,否则涉嫌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比如,将书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公之于众,就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正是因为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杨绛先生凭一己之力已无法阻止,才会在公开信里呼吁:“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事实上,这是杨绛先生的希望,也是普天之下所有正直的人们的希望,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对垒中,法律不能沉默无言,而让被侵权者一个人去孤军奋战。
(知识产权报 作者 吴学安)西安商标陕西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