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芳”进入中国23年见证了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各级政府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保护措施不断完善,有力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2007年9月,雅芳产品公司(Avon Products,INC.,下称雅芳公司)的“雅芳AVON”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定为化妆品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使雅芳公司成为国内首家直销行业中获得驰名商标的化妆品外资企业。而作为一家拥有百余年历史的国际知名企业,雅芳公司却在一件商标异议纠纷中接连败下阵来。
据介绍,2005年1月,在他人申请注册在床上用品上的“华伦·雅芳”商标通过商标局初审并公告后,雅芳公司欲凭借其驰名商标“雅芳AVON”,以他人申请注册的“华伦·雅芳”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雅芳”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以及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抄袭,同时侵犯了其企业名称为由,请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但是历经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及两轮行政诉讼之后,日前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终审判决的作出,雅芳公司在这场历时7年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中最终败诉。
2003年3月,自然人吕圣明提出第3473577号“华伦·雅芳”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第24类床照、被子、蚊帐等商品上注册申请,2004年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2005年1月,雅芳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雅芳公司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记者了解到,雅芳公司有多件“雅芳”商标及“AVON”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主要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人用洗洁品等商品上。同时雅芳公司还在第5类、第14类、第18类、第21类、第25类等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雅芳YAFANG”“雅芳”及“雅芳AVON”商标等,且目前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其中,第545751号“雅芳”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于1990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男仕、女仕及儿童服装、睡衣及长袜等商品上;第1544233号“雅芳AVO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于1999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防晒剂(化妆品)、牙膏、肥皂等商品上,2007年9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异议复审阶段,雅芳公司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另外“雅芳”不仅是其主要商标,还是该公司及其在中国投资公司的字号。据此,其请求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反不正竞争法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理,商评委作出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裁定。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二中的中文“雅芳”使用在床单、被罩等商品上显著性不强,二者共存于市场中不会误导公众,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雅芳公司在中国市场经营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被罩等商品,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与雅芳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并未损害雅芳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针对一审判决,雅芳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雅芳公司在上诉中提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罩、被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睡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应当依法认定为类似商品。
据了解,二审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床上用品,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服装鞋帽类商品,两者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也就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法院认为,雅芳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引证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达到驰名程度。此外,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雅芳公司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罩等商品上使用了“雅芳”商号并具有一定影响。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记者 王国浩)陕西商标西安商标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