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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拆掉“雅阁”锁
    他人申请商标“雅阁YAGE及图”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弹簧锁、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与在先核准注册的文字商标“雅閣”核定使用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前述两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了解,浙江省温州市自然人赵辉于200412月提出第4442873号“雅阁YAGE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锁(非电)、弹簧锁、挂锁、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本田株式会社)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本田株式会社随后提出复审申请。

 

  据了解,在异议阶段本田株式会社据以引证的商标为第1581858号“雅閣”文字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于20002月提出注册申请,20016月被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16月。

 

  经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本田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商评委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裁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焦点问题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

 

  二审法院认为,两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与用途上关联密切,且消费群体基本相同,因此构成类似商品。另外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标志无明显区别,二者构成近似。综上,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判决维持关于撤销商评委对前者予以核准注册裁定的一审判决。

 

  行家点评:

 

  秦广杰(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焦点问题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商品类似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在商品类似的判断中仅具有参考作用。如果两商标指定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关联,则应当突破分类表的限制,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商品类似”的判断以是否容易发生实际的市场混淆为标准,即相关公众在实际的市场中是否容易发生误认。对于是否容易发生混淆误认,还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

 

  该案中,引证商标“雅閣”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异议商标尚未使用。结合相关公众对于“车”和“锁”的使用习惯,法院认定两者指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车”与“锁”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是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综合考虑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其它案件中的“车”与“锁”也一定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还应以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为标准。

 

  丁红涛(北京市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

 

  商标局和商评委作为行政机关在审查和复审时,认定“车”与“锁”不是同一类别,且在生产工艺、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进而认为被异议商标应当核准注册。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定两者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具体到该案,“锁”和“车”这两种表面看来风马牛不相及的商品,可能因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两种商品有较大关联性,或者其提供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而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该案二审判决裁明,本田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引证商标在自行车、手推车、包等商品上使用情况的证据。引证商标虽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确实有一定的知名度,汽车、摩托车的消费者与汽车、摩托车锁的消费者也确实有一定的重合度。因此,认为机动车用锁的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动车锁误认为与本田株式会社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存在特定联系,并造成混淆,有一定的道理。

 

  然而,本田株式会社并没有提供其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上使用引证商标的任何证据,因此,认为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用锁的消费者会认为非机动车用锁与本田株式会社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有较大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有待推敲。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还包括包类用金属锁,这种锁的消费者与车辆的消费者不是同一群体。从本田株式会社提供的证据看,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包括“包”类商品。包用金属锁与车辆在功能与用途上没有任何关联,消费群体完全不同,不会造成混淆,二审判决认定两者构成类似商品,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用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构成类似商品,有一定道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锁等非机动车辆用锁、包用金属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构成类似商品,仍有可探讨的余地。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西安商标注册西安商标代理陕西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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