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治疗高血压和心绞痛的常用药“伲福达”又名“硝苯地平缓释片”,相关消费者也习惯将其称之为“心痛定片”。因自然人傅绍文在螺旋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提出“泥福达”商标的注册申请,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黄海制药公司)提出异议,在被异议商标“泥福达”被驳回注册后,傅绍文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伲福达”是商标也是药名?
被异议商标为第3858497号“泥福达”文字商标,由傅绍文于2003年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螺旋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
黄海制药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申请注册在先的引证商标“伲福达”构成近似,而“伲福达”作为知名的药品类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应该受到跨类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黄海制药公司的异议申请,驳回了“泥福达”的注册,为此傅绍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驳回裁定。
据悉,引证商标第3161595号“伲福达”文字商标由黄海制药公司在2002年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获准注册在第5类人用药、片剂类商品上。
对被异议商标被驳回注册的情况,傅绍文该案代理人表示,“伲福达”本身是一种药品名称,在2002年黄海制药公司将其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伲福达”一直被作为治疗高血压和心绞痛药品的通用药品名称进行使用,消费者并未将其与黄海制药公司之间建立起紧密、唯一的联系。虽然此后黄海制药公司将“伲福达”注册为片剂类商品上的商标,但在被异议商标“泥福达”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并未达到驰名程度,不应获得跨类保护的权利。
据黄海制药公司介绍,其前身为青岛黄海制药厂,成立于1959年,2004年改制为公司制民营企业。公司产品涉及颗粒剂、小容量注射剂、片剂等100多个品种规格,包括心血管系统药、降血糖药、抗感染药等。主要产品有伲福达(硝苯地平缓释片(Ⅱ))、畅欣达(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麦特美(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等。其中“伲福达”曾荣获“山东省名牌产品”称号,并在同类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高达70%以上。
谈及“伲福达”商标的注册情况,黄海制药公司该案代理人表示,早在1991年卫生部就批准硝苯地平缓释片(Ⅱ)作为药品名称进行使用,1994年青岛黄海制药厂将“伲福达”作为硝苯地平缓释片(Ⅱ)对应的商品名称被批准使用,1996年黄海制药公司开始将“伲福达”作为商品标识进行使用。但由于一些历史原因,直到2002年其才将“伲福达”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经过长期使用“伲福达”已经在药品市场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广为知晓,并成为黄海制药公司的主要品牌。
记者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获悉,黄海制药公司的“伲福达”为其商品名称,相对应的产品名称为“硝苯地平缓释片(Ⅱ)”,系国产化学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0910052”,批准日期是2010年5月5日。而将“硝苯地平缓释片(Ⅱ)”作为药品名称进行搜索可以发现,生产该药品的制药企业多达9家,但其中仅有黄海制药公司将其对应的商品名称标注为“伲福达”。
“相关公众”是狭义还是广义?
除了关于“伲福达”是药品的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争论外,对于商标异议过程中“相关公众”的界定范围,黄海制药公司与傅绍文方面也产生了分歧。由于硝苯地平缓释片(Ⅱ)属于处方类药品,黄海制药公司认为相关公众的范围应界定为患者和医护工作人员,而傅绍文则认为应为一般消费者。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消费者”并不是认定通用名称的唯一“相关公众”,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的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成为判定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的主体。因为通用名称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某个生产者将商品通用名称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垄断利益,其保护的主要是同行业竞争者及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权利。该案中,引证商标“伲福达”所对应相关公众的界定范围将影响到对其驰名程度的认定以及其与被异议商标“泥福达”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杨柳)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