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核准注册在电开关、电器插头、传感器等商品上的“安費諾Anfeinuo”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予以撤销,浙江省慈溪市利刚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利刚电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日前该案一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利刚电子公司的诉讼,维持商评委裁定。
据了解,创建于1992年的利刚电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出口打火机的企业,2005年4月利刚电子公司提出第4631411号“安費諾Anfeinuo”商标的注册申请(下称争议商标),2008年2月获准注册在第9类电开关、电线连接物等商品上。
据介绍,2010年5月,美国安费诺集团以争议商标与其两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据悉,安费诺集团成立于1932年,1984年进驻中国。主营通讯和信息处理市场,包括有线电视、移动电话和数据通信和信息处理系统,航空航天和军事电子、汽车、铁路和其他交通运输和工业应用。安费诺集团据以引证的商标分别为2007年6月被核准注册在第9类传感器、电开关、电器接插件等商品上的第4369247号“安费诺-图赫尔”商标,1997年5月被核准注册在第9类电气器件装置等商品上的第1018129号“Amphenol”商标,目前两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经审理,商评委以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利刚电子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以安费诺集团不具有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商评委认定事实有误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裁定。
针对安费诺集团的争议主体资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费诺集团于2010年5月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第4369247号“安费诺-图赫尔”商标于2010年8月转让至安费诺集团,但是其申请转让于2009年7月已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故安费诺集团有权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
同时,争议商标中文部分“安費諾”与安费诺集团据以引证的第4369247号“安费诺-图赫尔”商标的中文部分“安费诺”文字相同,区别仅为繁体和简体区别,其文字构成、呼叫等构成近似;第1018129号“Amphenol”商标由英文字母“Amphenol”构成,由于“安费诺”是安费诺集团独创的臆造词,“Amphenol”为“安费诺”的对应英文名称,二者含义一致,故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另外,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存在一致性,构成类似商品。
综上,法院认定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毛立国)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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