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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陕西省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陕西省名牌产品认定办法》规定的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三条 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四条 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样式及标准色、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尺寸等由陕西省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制作发布。

 第五条 获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须将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方案报陕西省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经核准后,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六条 企业使用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 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条 陕西省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陕西省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一条 在有效期内使用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免除省以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检验。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陕西省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

1、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

2、年度监测不合格的;

3、消费者(用户)负面反映强烈;

4、提供虚假申报、监测材料的;

5、转让、滥用名牌产品标志的;

6、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暂停期间或撤销称号的产品,停止使用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 未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陕西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陕西省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陕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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