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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关重要规定介绍与评述②

商标宣告无效与撤销

  1.宣告无效程序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对商标宣告无效程序进行了规定:

其一,绝对条件的无效宣告程序:“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二,相对条件无效宣告程序:“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其三,“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明确撤销程序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我国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无效和撤销,甚至统称为撤销。根据各国商标法以及法学原理,撤销商标权是基于商标注册后产生的事由,例如注册商标变成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不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等事由;而宣告无效是因为商标权取得时即存在瑕疵,例如,注册商标不具有合法性、显著性、具有功能性,或者与在先权利冲突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商标法除了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情形被撤销之外,如果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1.厘清驰名商标保护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此次修改的商标法遵循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同时规定,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现行的商标法在实践中,造成了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一种身份的象征,企业和地方政府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2.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禁止利用业务往来等关系进行商标抢注行为。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这体现了商标因使用而受到保护在立法上的进步,同时通过异议程序遏制了商标抢注行为。

  3.限制企业字号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此次修改的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个规定显然有助于遏制“傍名牌”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4.引入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针对商标申请人出于谋取商业利益,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申请他人商标的行为。(汉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刘贵增)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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