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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商标制度充分发挥鼓励创新的积极作用
    近日,针对此次《商标法》修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教授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接受了采访。他们认为,此次修改《商标法》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现,将促进商标制度充分发挥鼓励创新的作用,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

 

  李顺德教授指出,我国《商标法》的几次修改都是有针对性的。第一次修改在1993年,是围绕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开展的。第二次修改是2001年,主要是为了履行我国加入WTO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出的承诺。第二次修改《商标法》后,我国还出台了许多配套的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整体水平上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要求。

 

  “如果说前两次修法还有点被动的话,这次修法则完全是主动的,是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李顺德说。他指出,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商标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次修改《商标法》也是为了适应商标战略的需要。

 

  冯晓青教授则用“本土化、国际化、现代化”作为对此次《商标法》修改的整体评价。本土化是指《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无论是方便申请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是规范代理组织行为,都将极大地发挥商标制度鼓励创新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际化是指此次法律修改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考虑了与《新加坡条约》接轨等问题。现代化则主要体现在开放了电子申请方式,允许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商标申请。

 

  此次《商标法》修改,一个备受关注的亮点就是加大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力度。冯晓青表示,中国商标保护制度实行行政与司法并行的“双轨制”,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商机关请求处理。他说:“工商机关的行政保护具有积极主动、简便高效、手段有力、分工协作的特点。”此次修改《商标法》强化了行政执法,能够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收到更好地打击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的效果。

 

  “这次《商标法》修改亮点很多,一些最急迫的、取得了共识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取得了很多成就。”李顺德总结说。

来源:中华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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