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能移动群山,但我们却能破碎您想要的任何物料”,作为国内破碎机领域的后来者,上海明山路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明山路桥公司)自2001年7月成立以来积极发展业务,欲分得破碎机领域的一杯羹;而作为国内破碎机领域的资深前辈,成立于1989年4月的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建设路桥公司)所占市场份额稳居同行前列。作为同行业同地域的竞争对象,两者在抢占市场份额的同时,近期又因9年前被提出注册申请的一件商标而诉上了法庭。
一方主要生产销售“三宝”牌破碎机系列产品,一方专业研发制造“山宝”牌各类破碎设备,两者分别使用以“三宝”与“山宝”文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商标标识。此次双方纷争正是缘于两者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而这一争论焦点的结果,将影响两者市场份额的争夺,同时也是事关明山路桥公司日后发展的关键一环。
明山路桥公司于2004年4月在第7类破碎机等商品上提出第4011973号“三宝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建设路桥公司和上海建设机器厂于2006年提出商标异议但未获支持。
据了解,建设路桥公司前身为上海建设机器厂(工厂创立于1946年),1989年与路桥(香港)有限公司合资,现为全国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业研发、制造“山宝”牌各类破碎设备,曾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认定为“中国最大的破碎设备生产和出口基地”,其破碎机商品上的“山宝及图”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采矿、选矿用机械商品上的“山宝SHANBAO及图”商标于200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随后,建设路桥公司和上海建设机器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指出,考虑到明山路桥公司的“三宝”系列产品与建设路桥公司的“山宝”系列产品都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业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应该得到保护。最终商评委认定“三宝及图”商标不构成对引证商标“山宝及图”和“山宝SHANBAO及图”的恶意抄袭、摹仿,裁定“三宝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悉,明山路桥公司曾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特别公告”称:“我公司生产的‘三宝’牌破碎筛分产品,有部分用户将其误认为是‘山宝’牌产品。事实上,‘三宝’牌和‘山宝’牌是两个独立品牌且独自经营,生产‘山宝’产品的厂家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而明山路桥公司的这一“特别公告”,为其在该案行政诉讼阶段中的走势埋下了伏笔。
该案争议焦点为“三宝及图”商标与“山宝及图”和“山宝SHANBAO及图”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该案系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三宝”与“山宝”均含有“宝”字,而且两者呼叫相近。两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均早于系争商标“三宝及图”,而且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明山路桥公司作为同地域同行业的经营者,对此也理应知晓。
而明山路桥公司此前在其官网上所发布的“特别声明”,则成为了系争商标“三宝及图”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会导致消费者出现混淆误认的佐证。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三宝及图”商标与“山宝及图”和“山宝SHANBA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相关裁定,责令其针对被异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据悉,明山路桥公司和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王国浩)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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