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天下、旺未来”,2010年10月首款车型“威旺306”从工厂下线,到2011年3月“威旺”品牌正式发布与“威旺306”以“民生车”的身份上市,再到今年9月27日“威旺”10万用户庆典在北京举行,作为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汽集团)自主微型客车品牌,从零起步到累计10万辆“威旺”仅用了两年多时间,目前“威旺”已由一个新晋品牌成长为行业内不可忽视的有力竞争者。然而在“威旺”商标的申请注册过程中,北汽集团一路走得并不顺畅。
因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威旺”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北汽集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关于“威旺”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
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0年,在经济增长的拉动以及“购置税减半”“汽车下乡”和“以旧换新”等政策的刺激下,国内微型客车市场呈现井喷式增长,目前微型客车在国内汽车市场的生产和销售占比已超过10%。正是在这样的利好形势下,北汽集团“威旺”品牌应运而生。
2010年9月,暨北汽集团“威旺”首款车型“北汽威旺306”在湖南省株洲市的工厂下线前一个月,北汽集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8643163号“威旺”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大客车、小型机动车、汽车轮胎等。商标局以“威旺”商标与重庆远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在先商标“威王”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北汽集团“威旺”商标的注册申请。随后,北汽集团提出复审申请。
北汽集团称,汽车商品以及汽车商标的使用方式具有特殊性,相关公众在选购时相对更为慎重,其在使用中将申请商标“威旺”与图形车标和“北汽”字号同时使用,从而增加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分度。经长期、广泛的使用,“威旺”商标已经与北汽集团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客观上也已与引证商标“威王”区别开来,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出于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考虑,申请商标“威旺”也应被予以核准注册。北汽集团在驳回复审程序提交了“威旺”汽车宣传页原件、申请商标的宣传资料复印件,其中显示北汽集团对“威旺”商标单独或与“北汽”商标结合进行了大量宣传和推广。
对此,商评委认为“威旺”与“威王”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近似,共存于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威旺”与“威王”商标仅一字之差,“旺”与“王”在字形和读音上存在近似之处,但在字形、读音和含义上均有所区别,两者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亦存在一定差别。
法院认为,考虑到申请商标“威旺”与引证商标“威王”均使用在汽车类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选购此类贵重商品时往往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能够察别并区分商标间的细微差异,同时再辅以其它相关商品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和购买。因此,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结合考虑汽车类商品相关公众进行购买时的注意力程度,两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同时法院指出,北汽集团及其子公司在申请日之后以多方式、大范围、高强度对申请商标进行了推广和使用,且往往将“威旺”结合“北汽”共同使用,客观上也已使“威旺”与原告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源发生误认。
综上,考虑到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识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以及公平原则,并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识区分开来的市场实际,维护已形成的市场秩序,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威旺”与引证商标“威王”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判令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关于北汽集团“威旺”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王国浩)
新闻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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