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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法律难题
     近年来,随着区域商品经济发展与权利人商标维权意识增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而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亟需厘清的法律问题。对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近6年来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并同时提出了对策建议,以期对此类案件审理提供思路。


案件数量不断增长

 

    2008年至2013年,丰台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的案件有548件,占全部商标侵权案件的93.0%。商标侵权案件数量的总量增长,主要由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增长。


    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作为原告起诉的商标权利人与作为被告的销售者类型均相对集中,其中以个体工商户和市场为被告的案件占总数的70.6%。其次,此类案件涉及的商品品种门类众多,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且绝大多数商品的单位价值不高。再次,从丰台法院近六年来审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来看,权利人的维权方式逐步形成了商业化运作模式。

 

相关问题尚需明确

 

    在销售者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举证责任谁来承担、免除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合理费用谁来承担等法律问题如何明确,尚存争议。


    销售者商标侵权案件中,特别是针对被告是个体经营者的案件,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成功率较低。而且,真正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十分难以确定,即使能够确定被告身份,被告对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采取回避态度,经营场所仅有雇员,雇员以无授权为由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法院对其能否适用留置送达存在争议。针对此类特殊主体的送达程序,亟待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在权利人主张涉案商品属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一般会由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大部分销售者称涉案商品应交由第三方机构对是否属于假冒商品作出认定。笔者认为,目前并无相关机构能从事此项业务,而且商标权利人多为商品的生产者,对正品的具体形态以及质量标准最为熟悉,由其自行作出认定是恰当的,这一点也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相关批复的认可。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权利人作出的商品是否假冒的认定应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免除赔偿责任的认定,笔者认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般情况,满足一定条件免除赔偿责任是例外情况,销售者作为获益方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不知道”这一消极事实,建议参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理解为销售者对侵权商品的商标状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仅起诉销售者的案件中,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销售者是否应承担合理费用,有不同的认识。笔者从可操作性和利益权衡角度考虑,更倾向于认为不应由销售者承担,但合理费用如何负担更是一个价值上的选择,有待司法解释或法律进一步的明确。

 

多管齐下加强保护

   

    销售者侵犯商标权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市场经营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市场在收到权利人警告函后,市场内的商户仍持续性销售侵权商品;二是市场内侵权行为普遍存在;三是市场内商户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

 

    如何增强销售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商品流通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笔者认为,首先,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销售者的法律知识宣传和教育,在销售者中营造销售侵权商品可耻的经营氛围。其次,各市场管理主体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同时,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寻找与市场或者相关行业组织的合作途径,通过委托调解或者联合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商标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作用,通过到销售者集中的市场特别是侵权行为相对高发的市场采取巡回审判、集中公开宣判的方式,引导销售者诚信、依法经营;通过与市场及销售者代表座谈、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明晰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的要点、市场监管的重点,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同类型案件的基本情况,共同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高发地区的监管;严厉打击故意侵权、恶意侵权的现象,及时判决,发挥司法的规范约束作用。

(作者:李丕赋 叶晓 闫金     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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