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位于某市繁华地带的“老将诚建行烟酒副食公司”,始创于1910年,是该市最早的老字号之一,据悉,其酿造酸梅汤的工艺技术已有长达几十年的历史。2008年,该副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老将诚”商标,却被告知省外一家饮料企业捷足先登,已注册了“将诚”商标,2010年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建行老将诚”商标,却又被告知几个月前,已有人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名商标。不得已,该副食公司只得考虑别的商标名称。
以上案例引发以下问题:
一、 在本案中,为什么家喻户晓的老字号“老将诚”不能获得“老将诚”商标所有权?
因为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在本案中老字号“老将诚”虽然使用“老将诚”作为商号已经有多年的历史,但其并没有在先注册该商标,所以不能获得该商标的商标所有权。
二、 老字号“老将诚”要想获得“老将诚”注册商标,可以采用哪些补救措施?
《 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该副食公司可以向有关机关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以此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商标归自己所有。
《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号权,他人对于“老将诚”商标的注册行为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也可以该条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一项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该副食公司也可以依据该法条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虽然该副食公司还可以通过以上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体现了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有一定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非常有限。比起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在现实中还是会遭遇很多尴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某些企业或个人处于不正当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已经有相当声誉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抢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会使未注册商标出现上述案例中非常被动的局面。
2.某些企业或个人未经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也没有其他合法依据,擅自使用与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种仿冒他人品牌的行为不但会损害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还会使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导致误认。
3.某些企业或个人将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人把未注册商标注册为商号、域名或者外观设计等,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用其依法获得的其他权利来对抗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侵权指控。
通过商标注册,将未注册商标转化成注册商标有哪些好处?
(一)商标从注册之日起就获得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有利于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和参与市场竞争。
(二)从法律上确保了商标所有人对“品牌”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有效的杜绝了自已的“品牌”被他人使用和侵权的可能。
(三)减少了来自于商标“抢注”方面的纠纷和困扰,使注册人能够专注于未来的发展。
(四)获得商标专用权后,不仅可以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有偿或无偿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五)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会随着注册人不断维护宣传而增值,亦可作为资本直接投资。
如果一个企业能在发展之初,积极的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将自己的商标归于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就不会出现以上案例中尴尬情况,甚至可能出现丢失自己多年品牌的情况,因此一个品牌的宣传维护重要,申请注册保护更重要。“产品未动,商标先行。”建议我们的企业在成立之初,积极的将自己的品牌申请,使其置于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陕西深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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