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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华火腿”商标案看地理标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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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金华火腿是浙江金华市著名的传统特产,距今有800年的历史。1979年10月浙江省浦江县食品公司经过申请获得 “金华火腿”注册商标。时逢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省食品公司出于统一经营、统一调拨、统一核算的需要申请将该注册商标转移至名下。1983年3月,省食品公司名正言顺地成为“金华火腿”商标的合法所有人。2000年10月,随着浙江省食品公司转制、更名,注册商标所有人又变更为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食品公司手握商标专有权证书,其他企业再以“金华火腿”命名自家产品就等于侵权,但是在整个金华地区,火腿生产企业无论数量还是规模都非同一般。为此,金华方面曾于1984年向省食品公司提出归还商标要求,但一直未能如愿,只得以与对方签订《金华火腿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按年交纳商标使用费的方式获准使用“金华火腿”这四个字。
2003年7月,浙江省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在上海南京东路的泰康食品公司门店发现一批正在销售的由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生产的火腿上使用了“金华火腿”字样,于是在当年11月将两家公司推上上海二中院的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5万元。
庭审中,被告永康四路火腿一厂拿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03年第87号公告,在该份公告中包括被告在内的55家企业获得在其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权利。被告由此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使用“金华火腿”这四个字的问题上完全井水不犯河水。
所谓原产地域产品,即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我国已经参加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各成员国的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也专门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核心是“金华火腿”,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是原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金华火腿”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被告永康四路火腿一厂获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专用标志,其行为属于正当使用。被告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今后应当规范使用原产地域产品,原、被告之间均应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该案例涉及以下问题:
一、 浙江省金华市的“金华”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何以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成功?
商标法第十条关于商标禁止使用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金华”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且申请人并不是将其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来申请的,为什么核准注册?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现在使用的商标法是1983年1月1日起实施的。而“金华火腿”商标的注册申请是1979年,先于现行商标法的实施,且现行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金华火腿”作为著名的地方传统特产,被作为普通商标注册后带来了什么后果?
商标的权利人浙江省食品公司手握商标专有权证书,其他企业再以“金华火腿”命名自家产品就等于侵权,严重的限制了这一传统特产的发扬光大。
其他的火腿生产企业只得以与浙江省食品公司签订《金华火腿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按年交纳商标使用费的方式获准使用“金华火腿”这四个字。对众多的火腿生产企业来说加大了品牌成本,无心于品牌的推广和管理,甚至有些企业关掉或转行做了其他产业,还是严重影响了“金华火腿”的发展。
三、“金华火腿”作为一个地方著名特产,什么样的品牌运营方式能够兼顾众火腿生产企业的利益,能够使其更好的发展?
2007年12月11日“金华市金华火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成功注册,使金华市的众火腿生产企业不再为使用“金华”两个字而支付商标使用费了。
四、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其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离开了该地区该商标便没有了其质量或信誉方面的特征。
五、地理标志的几种表现形式及合理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什么是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也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又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商标中的一个内容、一种表现形式,是特殊形式的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证明的内容种类很多,包括质量、准确度、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材料或制造方式等;而地理标志则是其中证明商品原产地、服务来源地的标记。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什么是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有称团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并不是所有的集体商标都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集体商标,是由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在贸易中使用的标识或标志构成。
以上两种形式地理标志的申请均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申请注册。其地理标志的使用也是以商标的形式来使用。
地理标志的另外一种形式是向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原产地保护。这种形式地理标志的使用必须标明原产地标志,而不能以商标的形式来使用。这种地理标志的使用形式就是该案例中被告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为其未侵犯“金华火腿”商标专用权辩驳的依据。这种形式的地理标志保护较弱,当其与商标权冲突时,只能解释为地名的合理使用。
结语:小商标,大能量,地理标志商标更是关系着一个地区经济的繁荣昌盛,像我省的洛川苹果,其作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后,不但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且品牌形象大幅度提高,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而相反,很多地区的著名产业被别人申请了普通商标,其再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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